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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刑初1152号

周永浩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强,周永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刑初1152号自诉人白强,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人周永浩,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大峪沟矿区。自诉人白强以被告人周永浩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白强以已与被告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白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自诉,且经审查,撤回自诉确属自诉人自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白强撤诉。

审判员  白金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笑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