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刑初1152号自诉人白强,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人周永浩,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大峪沟矿区。自诉人白强以被告人周永浩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白强以已与被告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白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自诉,且经审查,撤回自诉确属自诉人自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白强撤诉。
审判员 白金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笑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