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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执110号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雪峰,李慧,袁庆知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11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来发。被执行人袁雪峰被执行人李慧被执行人袁庆知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雪峰、李慧、袁庆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4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6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2、经向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的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4、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5、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雪峰、李慧、袁庆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暂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以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李 维

代理

审判员 罗 勇

代理

审判员 陈南飞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江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