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2326号
申请执行人:王满香,女,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
申请人:吴玉红,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满香与被执行人吴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满香申请强制执行吴玉红借款61860元,已执行到位2335元。经过对被执行人房产、银行存款、车辆、证劵、公积金等财产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自执行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建华
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
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董世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