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恢2179号申请执行人张富恩,男,194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遂平县。被执行人魏永锋,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张富恩与被执行人魏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驿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魏永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王永强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光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