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1016号
原告:罗钢,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被告:罗明,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被告:胡梅英,女,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系被告罗明的妻子。
原告罗钢与被告罗明、胡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罗钢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梅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梅英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钢撤回对胡梅英的起诉。
审判长 罗志明
审判员 何 庆
审判员 钟国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 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