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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8民初1016号

罗钢与罗明、胡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钢,罗明,胡梅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1016号

原告:罗钢,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被告:罗明,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被告:胡梅英,女,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系被告罗明的妻子。

原告罗钢与被告罗明、胡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罗钢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梅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梅英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钢撤回对胡梅英的起诉。

审判长  罗志明

审判员  何 庆

审判员  钟国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 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