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晋0882执553号王红旗、张治军、孙振渊:本院执行的王红旗申请执行张治军、孙振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强制执行方式结案。河津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来自:
申请执行人王红旗与被执行人张治军、孙振渊强制结案通知书
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晋0882执553号王红旗、张治军、孙振渊:本院执行的王红旗申请执行张治军、孙振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强制执行方式结案。河津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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