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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4567号

王蜂与姜少飞、沈阳市鑫合涌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蜂,姜少飞,沈阳市鑫合涌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4567号

原告:王蜂。

委托代理人:柴路平。

被告:姜少飞。

被告:沈阳市鑫合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尹家街道沈承街16号。

原告王蜂与被告姜少飞、沈阳市鑫合涌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由

审判员祝仰宝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蜂负担。

审判员  祝仰宝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星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