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民初44号原告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杨子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
法定代表人:周福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振华,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古浪路146号202室。被告青海省都兰县建设和交通局。住所地:都兰县察汗乌苏镇新华街县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詹斗太,该局局长。
原告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省都兰县建设和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418元,减半收取23709元由原告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卓鹏
审判员 马建平
审判员 鲍丽娜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