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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91民初281号之一

281孙全与江苏广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全,江苏广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91民初281号之一

原告:孙全,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

被告:江苏广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新区五金家电汽配城***栋***号。

法定代表人:孔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孙全与江苏广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孙全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全以与被告江苏广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全撤诉。案件受理费6071元(减半收取3036元),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孙全负担。

审判员  梁承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维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