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91民初281号之一
原告:孙全,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
被告:江苏广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新区五金家电汽配城***栋***号。
法定代表人:孔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孙全与江苏广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孙全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全以与被告江苏广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全撤诉。案件受理费6071元(减半收取3036元),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孙全负担。
审判员 梁承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维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