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735号
原告:王财,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亮,男,住址同上。
被告:吉林省福临门建筑装饰工程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红旗街21号文体大厦。
法定代表人:包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财与被告吉林省福临门建筑装饰工程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财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王财负担。
审 判 长 张亚军
人民陪审员 王成华
人民陪审员 孙洪亮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丹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