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2419号支持起诉机关:景县人民检察院。
原告:赵金燕,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石岭,女,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系原告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宪忠,景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强,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
原告赵金燕与被告王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赵金燕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金燕负担。
审判员 韩立岩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宏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