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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财保164号

史廷翠、顾为球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廷翠,顾为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财保164号

申请人:史廷翠,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

申请人:顾为球,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申请人史廷翠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顾为球所有的车辆予以扣押。担保人史献磊以其所有的车辆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顾为球所有的皖L×××××号“江淮”牌小型轿车一辆。

二、查封担保人史献磊所有的皖C×××××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一辆。上述财产在本院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转让、抵押及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财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如需延长期限,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自动解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史廷翠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季延彪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冬梅

书 记 员 张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