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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12252号

张兴钦与西安雁塔天坛医院有限公司、段风仙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张兴钦,西安雁塔天坛医院有限公司,段风仙,张瑜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2252号

原告:张兴钦,男,汉族,1976年6月7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西安雁塔天坛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天坛西路杏园小区Q座1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深。

被告:段风仙,女,汉族,1940年生,现年77岁,住西安市。

被告:张瑜平,男,汉族,1983年9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原告张兴钦诉西安雁塔天坛医院有限公司、段凤仙、张瑜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张兴钦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兴钦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多萌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白 静打印:扈艳红校对:白静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