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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执恢324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四兴装饰公司与被执行人许堡乡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哈尔滨四兴装饰公司,许堡乡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恢324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四兴装饰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执行人:许堡乡政府,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四兴装饰公司与被执行人许堡乡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11执恢3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雨波

审判员 张松柏

审判员 宛      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晓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