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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834号

金雷与衡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雷,衡光辉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834号

申请执行人:金雷,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

被执行人:衡光辉,男,196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本院在执行金雷与衡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金雷与衡光辉于2017年10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金雷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0606民特8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大波执行员  陈 琳执行员  李 杨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庆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