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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民初1355号

龚桂霞与十堰荣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殷炳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01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龚桂霞,十堰荣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殷炳乾,顾丽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03民初1355号

原告:龚桂霞,女,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峻生,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路越,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十堰荣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工业新区。

法定代表人:殷炳乾,该公司经理。

被告:殷炳乾,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告:顾丽萍,女,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江苏省响水县。现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原告龚桂霞诉被告十堰荣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誉公司)、殷炳乾、顾丽萍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桂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十堰荣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殷炳乾、顾丽萍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桂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荣誉公司偿还我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23日至2016年2月6日按月利率0.756%计算为16027.2元;利息自2016年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134%计算,现暂计算至2017年3月16日为90493.2元),承担我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35000元,被告殷炳乾、顾丽萍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我对被告殷炳乾、顾丽萍提供抵押房产(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30××91号,他项权利证号为十堰房他证张湾区字第××号、00124779号)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5年2月1日,荣誉公司与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卫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红卫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荣誉公司向农商行红卫支行借款70万元,期限12个月,年利率9.072%,如未按期还款在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罚息;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月或每季末的21日;借款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公证、鉴定、登记、拍卖、律师服务等事项的费用;贷款人有权将其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贷款人的转让行为无需获得借款人同意;除另有约定外,借款人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和电话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借款人将通讯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贷款人,借款人拒绝签收或发生其他无法送达的情形,通知方可采取公证或公告方式进行送达。同日,殷炳乾、顾丽萍与农商行红卫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以自有的两套房产(房产证号为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30××91号)为荣誉公司的前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他项权利证号为十堰房他证张湾区字第××号、00124779号),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抵押担保及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均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及评估费等)。合同签订后,2015年2月6日农商行红卫支行依约将70万元借款打入荣誉公司账户。后荣誉公司仅偿还农商行红卫支行10万元借款本金、将利息支付至2015年10月22日,未再还本付息。2016年2月27日,农商行红卫支行与我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荣誉公司享有的债权即借款本金60万元及2016年2月26日前的利息20547.34元、2016年2月26日至借款本金全额清偿期间利息、罚息以及对殷炳乾、顾丽萍抵押房产所享有的抵押权、对保证人殷炳乾、顾丽萍享有的权利同时转让给我,转让价为620547.34元,我依约将转让款620547.34元支付给农商行红卫支行。因荣誉公司人去楼空,殷炳乾、顾丽华下落不明,农商行红卫支行将债权转让通知书公告在2017年3月3目的十堰日报,以公告的方式进行了债权转让通知。根据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我已取得农商行红卫支行对荣誉公司享有的主债权及从权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经审查,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龚桂霞诉称的事实一致。本案事实有原告龚桂霞提供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同意抵押担保承诺书、《保证合同》、借款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书2本(房权证号为: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他项权证号为:十堰房他证张湾区字第××号、十堰房他证张湾区字第××号)、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予以证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权利。原告龚桂霞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原告龚桂霞与案外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卫支行签订转让协议后,案外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卫支行已通过公开登报的方式及时对债务人即被告荣誉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转让关系合法有效,原告龚桂霞已取得了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原债权人不再行使债权人的权利。故原告龚桂霞要求被告荣誉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殷炳乾、顾丽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殷炳乾、顾丽萍在《最高额抵押合同》、《同意抵押担保承诺书》中已表明其同意在借款无法清偿的情形下用其提供抵押的房产(位于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汉江南路51号1幢2-6-2号、房权证号为“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及位于十堰市××江街办汉××路××号、房权证号为“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进行清偿,且已于2015年2月4日就该两套房屋办理了房屋他项权登记,故原告龚桂霞有权在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将该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十堰荣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偿还原告龚桂霞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6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3日至2016年2月6日按月利率0.756%计算利息;自2016年2月7日起按月利率1.134%计算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35000元。被告殷炳乾、顾丽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原告龚桂霞在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殷炳乾、顾丽萍抵押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汉江南路51号1幢2-6-2号(房权证号为“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及位于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汉江南路41号1幢1-2号(房权证号为“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被告十堰荣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殷炳乾、顾丽萍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6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1425元,由被告十堰荣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殷炳乾、顾丽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高龙娟

审 判 员  李 进

人民陪审员  杨 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少辅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