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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执1034号

申请执行人刘中其、陈国平与被执行人湖南祁东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中其,陈国平,湖南祁东南方水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426执1034号

申请执行人:刘中其,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高中文化,居民,现住祁东县洪桥镇冷库宿舍1号。

申请执行人:陈国平,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高中文化,居民,现住祁东县洪桥镇水木皂19号。

被执行人:湖南祁东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祁东县双桥镇青林村。

法定代表人:谢家振,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中其、陈国平与被执行人湖南祁东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南祁东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1040392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4223元及执行费77888元。2017年10月11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10天内湖南祁东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400000元并负担受理费和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祁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6民初374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周铁军

人民陪审员  伍华明

人民陪审员  唐方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 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