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426执1034号
申请执行人:刘中其,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高中文化,居民,现住祁东县洪桥镇冷库宿舍1号。
申请执行人:陈国平,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高中文化,居民,现住祁东县洪桥镇水木皂19号。
被执行人:湖南祁东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祁东县双桥镇青林村。
法定代表人:谢家振,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中其、陈国平与被执行人湖南祁东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南祁东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1040392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4223元及执行费77888元。2017年10月11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10天内湖南祁东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400000元并负担受理费和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祁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6民初374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周铁军
人民陪审员 伍华明
人民陪审员 唐方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 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