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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民初2894号

张爱国与承德枫水湾森林谷旅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爱国,承德枫水湾森林谷旅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2894号原告张爱国,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承德枫水湾森林谷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茅荆坝乡茅荆坝村。法定代表人招瑞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国与被告承德枫水湾森林谷旅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爱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5.00元同意原告张爱国免交。

审判员  刘震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焦 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