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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1951号

王志辉与陈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志辉,陈德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951号

原告:王志辉,现住镇赉县。

被告:陈德海,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辉诉被告陈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辉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志辉负担。

审判员  蒋福林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闫铭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