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951号
原告:王志辉,现住镇赉县。
被告:陈德海,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辉诉被告陈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辉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志辉负担。
审判员 蒋福林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闫铭铭 微信公众号“”
王志辉与陈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951号
原告:王志辉,现住镇赉县。
被告:陈德海,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辉诉被告陈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辉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志辉负担。
审判员 蒋福林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闫铭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