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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辖终305号

重庆天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忠县忠州幼儿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天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忠县忠州幼儿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辖终30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天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815901027。

法定代表人:杨继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忠县忠州幼儿园,住所地忠县忠州镇红星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3451811179Q。

法定代表人:夏雄燕,系该园园长。

上诉人重庆天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忠县忠州幼儿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忠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3民初1212号之一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上诉人重庆天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因被上诉人的原因,合同并没有履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忠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忠县忠州幼儿园与重庆天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因为《开发忠州镇幼儿园置换补偿协议》和《开发忠州镇幼儿园置换补偿补充协议》产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裁判,本案属于因合同引发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就合同履行地的确认予以了明确。合同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忠州镇幼儿园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是要求本案被告重庆天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交付置换补偿之房及承担违约责任,其诉请的标的是交付房屋。按照以上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法律规定,重庆市忠县应是该争议合同的履行地。据此,忠县人民法院作为争议的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所作的驳回重庆天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裁定正确。上诉人重庆天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主张本案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缺乏证据支持,其要求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治康

审判员  黄晓英

审判员  冉世钧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