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14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勇,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行舟,上海大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强,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翔鹰,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程勇因与被上诉人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1124民初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4民初6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程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易 俊
审判员 张 瑾
审判员 邱爱兵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