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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民终1443号

程勇、程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勇,程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14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勇,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行舟,上海大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强,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翔鹰,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程勇因与被上诉人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1124民初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4民初6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程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易 俊

审判员 张 瑾

审判员 邱爱兵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