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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执855号

辽阳鑫合锻造有限公司与长春京诚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12执85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辽阳鑫合锻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京诚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长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仲裁字[2014]第17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70334.90元、仲裁费11440.00元,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7年10月16日,双方当事人自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6万元,其余21774.9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的民事权利除放弃部分全部得到实现,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义务已履行完毕,对本案结案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长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仲裁字[2014]第175号仲裁裁决书中的被执行人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2017)吉0112执855号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