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219号
申请执行人:联合矿产(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燕山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00485045D。
法定代表人:JONATHANR.TABOR(美国籍),董事长。
被执行人:烟台兴真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福山高新技术产业区福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953021757。
法定代表人:金锺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联合矿产(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兴真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肖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