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字5343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住所地武汉市建设大道709号建银大厦。
负责人:林顺辉,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向东,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倩,湖北省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首魁,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刘显翠,女,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诉被告易首魁、刘显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448元、减半收取872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负担。
审判员 阳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