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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3105号

申请执行人黄双喜与被执行人李小柯运输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双喜,李小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3105号申请执行人黄双喜,男,汉族,1962年7月15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李小柯,女,1983年4月28日出生,住正阳县真阳镇。申请执行人黄双喜与被执行人李小柯运输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37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小柯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王永强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