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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4178号

申请人王鹏飞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开发区绿源茶餐厅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鹏飞,驻马店市开发区绿源茶餐厅酒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4178号申请执行人王鹏飞,男,1996年6月13日出生,汉,住泌阳县。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开发区绿源茶餐厅酒店,住驻马店市雪松路西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驿劳人仲案字【2017】115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开发区绿源茶餐厅酒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开发区绿源茶餐厅酒店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波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王永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