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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财保163号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宝旺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宝旺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周向辉,安徽全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高如峰,许家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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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财保163号

申请人: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国防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103736053(1-1)。

法定代表人:魏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安徽宝旺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大市场一期1区三栋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3419868Y。

法定代表人:周向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周向辉,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被

申请人:安徽全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工农路399号米亚花园农贸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QOXNOJ(1-1)。

法定代表人:高如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高如峰,男,196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被

申请人:许家伍,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申请人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宝旺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全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周向辉、高如峰、许家伍的银行存款55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宝旺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全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周向辉、高如峰、许家伍的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详见协助执行材料)。上述财产在本院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转让、抵押及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财产的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如需延长期限,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自动解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季延彪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冬梅

书 记 员 张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