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1388号之二移送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106号。
被执行人:刘伟东,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年5月19日移送执行追缴被执行人刘伟东罚金一案,本院(2017)黑0110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100000元,被执行人在服刑期间缴纳罚金20000元,但剩余80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缴纳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23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伟东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2017年5月23日通过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刘伟东的房产信息,查到被执行人有一套坐落于香坊区进乡街的房产,并于2017年6月5日查封了其房产档案。但是该房产属于被申请人的唯一房产,现居住被执行人的父母、妻子和儿子,该房产属于无法执行的财产。2017年5月31日向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出具了《关于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刘伟东给付罚金一案对其不予减刑、假释建议书》,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应当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 强
审判员 刘咏梅
审判员 谢冬梅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心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