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1539号
申请执行人:景琨,男。
被执行人:高喜武,男。申请人景琨与被申请人高喜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2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650元、执行费20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房管、车管、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已被本院其他案件冻结,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因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1执15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审 判 长 王文峰
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
人民陪审员 吕 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文 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