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67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然元,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关建,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审
被告:重庆祥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唐茂淋。
原审
被告:唐茂淋,男,1981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上诉人唐然元因与被上诉人尹关建、原审被告重庆祥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唐茂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11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8月28日向上诉人唐然元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唐然元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唐然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静
审 判 员 张映梅
审 判 员 覃书云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永龙
书 记 员 付明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