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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2156号

被执行人宋军财产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156号被告人宋军,曾用名宋汉刚,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谢集镇商兰路2号,捕前租住北京市海淀区新都公寓105。被告人宋军犯诈骗罪,(2016)豫1702刑初60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宋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本院就罚金刑已立案执行。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宋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02刑初607号刑事判决财产刑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形,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威

审判员 王书阁

审判员 胡 静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胜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