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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保1987号

重庆翔川建材有限公司与许泽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翔川建材有限公司,许泽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保1987号申请人重庆翔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路199豪富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048843942法定代表人张文概,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许泽椿,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翔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许泽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翔川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许泽椿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根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17)渝0106民初11953号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许泽椿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重庆翔川建材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永福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翼告知: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间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间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和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间为三年,从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应在期限届满七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