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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执10号

黄飞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飞鹏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执10号被执行人黄飞鹏,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钦州市灵山县。现在佛山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黄飞鹏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本院(2015)江中法刑二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黄飞鹏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黄飞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飞鹏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飞鹏至今未能全部履行。另本院依法到相关金融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对被执行人黄飞鹏的财产进行调查,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委托雷州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至今未有回复。被执行人现在佛山监狱服刑。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没有经济来源。本院已先后作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和将黄飞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穷尽调查手段亦暂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锦健

审 判 员  陈耀强

代理

审判员  黄剑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健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