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1408号
申请执行人:陆纯鑫,男,1974年5月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申请执行人:刘静,女,197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蔡建珍,女,1969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陆纯鑫、刘静与蔡建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苏0612民初37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给义务,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12民初3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须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袁东华
审 判 员 张仲实
代理
审判员 季剑锋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严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