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1022执恢2242号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陈中宰、陈欢亮、陈中统:关于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陈中宰、陈欢亮、陈中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台三商初字第00584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等原因,该案已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本院于2017年10月14日对本案依法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部分恢复标的5037元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浙1022执恢2242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