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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行初53号

李萍与新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萍,新县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5行初53号原告李萍,女,汉族,1977年7月10日生,住新县。委托代理人屈应潮,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夏明夫,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萍起诉要求确认新县商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被告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2016]44号文件违法行政争议一案,原告李萍特别授权人屈应潮于2017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李萍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李德如

审判员  阮晓强

审判员  李洪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佩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