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1464号
申请执行人:周丽,女,汉族,1965年8月21日
被执行人:昆明三融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周彪,男,汉族,1963年11月26日
被执行人:朱开荣,男,汉族,1964年12月24日
被执行人:龙梅,女,汉族,1978年7月19日
被执行人:黎婕奕,女,汉族,1977年6月28日本院在执行周丽与昆明三融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彪、朱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5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被执行人昆明三融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彪、朱开荣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为111656元及执行费1575元,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未查到可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了冻结,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因暂查不到被执行人昆明三融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彪、朱开荣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栋
审 判 员 王文峰
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蔡学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