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299号
申请执行人:陈文静,女,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申请执行人:戴杨,男,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王美花,女,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陈文静、戴杨与被执行人王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2月10日作出(2016)皖1802民初257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美花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文静、戴杨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美花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文静、戴杨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本金48750元、利息2874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罚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罚息以本金人民币4875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222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702元。本案在执行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王美花的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此事实,申请执行人认同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一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文静、戴杨发现被执行人王美花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雷 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叶亚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