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1行初370号原告孙建华,女,1965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被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南京市北京西路63号。法定代表人江建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高蕻,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晨,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华诉被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孙建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建华负担。
审判长 董学峰
审判员 魏法永
审判员 谢宇飞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和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