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5031号
原告:刁荣琼,女,1970年1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XX,男性,1984年10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告:昝亚平,女,1968年3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重庆市两江新区泛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朗晴广场B塔40-2。本院在审理原告刁荣琼诉被告XX、昝亚平、��庆市两江新区泛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刁荣琼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刁荣琼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荣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刁荣琼负担。
审判员 谭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