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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5031号

刁荣琼与XX昝亚平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9-0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荣琼,XX,昝亚平,重庆市两江新区泛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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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5031号

原告:刁荣琼,女,1970年1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XX,男性,1984年10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告:昝亚平,女,1968年3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重庆市两江新区泛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朗晴广场B塔40-2。本院在审理原告刁荣琼诉被告XX、昝亚平、��庆市两江新区泛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刁荣琼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刁荣琼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荣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刁荣琼负担。

审判员  谭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