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5执2100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与林容借贷合同纠纷(2017)粤0115执2100号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林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5执210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龙穴岛龙穴大道中路13号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99350467。

负责人:韦海铭,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范俊杰,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爱玲,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林容,女,199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与林容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91民初1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林容应履行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返还支付借款本金267285.61元以及利息、还款违约金(截至2017年1月18日止的利息、还款违约金共计27118.93元;自2017年1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还款违约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案件受理费5564元、保全费1941元的义务。因林容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履行。本院向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通过诉讼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容名下车辆的档案。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委托信宜市人民法院调查到被执行人在当地的财产情况,该院至今未复函。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决定将林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后确认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没有提出异议,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191民初1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林容应按照生效民事判决自觉履行义务。现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5执21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涛

审判员 刘国恒

审判员 郑伟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志明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