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1608号
申请执行人:王亚洲,居民。
被执行人:王树青,居民。
被执行人:相恒远,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329民初34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王树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还款5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树青银行存款51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