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恢324号
申请执行人:陈长友,女,生于1967年2月2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
被执行人:王健容,女,生于1971年2月2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222号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陈长友申请执行王健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王健容应向申请执行人陈长友支付借款30000元及利息(按执行依据计付),以及垫付的诉讼费用137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健容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5)合江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启海
审判员 陈文辉
审判员 任卫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袁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