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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执2345号

浏阳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徐湘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浏阳市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湘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2345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胡庆,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湘松。申请执行人浏阳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湘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浏民初字第57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物业服务费588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相关财产情况;2、经向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徐湘松有位于浏阳市优仕领域房屋一套,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处置该房屋,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工商登记信息;3、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87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该案款,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帐户无存款;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制作了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5、本院已作出决定司法拘留被执行人十五日,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而未执行。申请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 维

审 判 员  潘 玲

代理

审判员  刘二伦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萧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