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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保798号

李柏春、国玉平与唐广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柏春,国玉平,唐广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保798号

申请人:李柏春,男,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申请人:国玉平,女,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被

申请人:唐广存,男,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室。申请人李柏春、国玉平与被申请人唐广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柏春、国玉平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广存名下位于赤峰市新城区房屋、地下车库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200万元。申请人李柏春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约定:如因被保险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保险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限额以人民币200万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柏春、国玉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唐广存名下位于赤峰市新城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对被申请人唐广存名下位于赤峰市新城区车库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吉日木图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俊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