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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执533号

罗志坚、罗建国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8-02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志坚,罗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533号

申请执行人:罗志坚,男,1954年12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

被执行人:罗建国,男,1965年2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志坚与被执行人罗建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罗建国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200.99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8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罗建国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罗建国银行存款540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晓斌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 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