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20923号
原告:罗宗培,男,汉族,1963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代理人:邱小梅,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平,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煌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新政村九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073610XM。
法定代表人:王章友,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俊,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讯讯,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罗宗培与被告重庆市煌晟工贸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后,被告重庆市煌晟工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称,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区B区,原告工作受伤地也是该地,故认为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告诉称,2016年11月2日,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不慎被材料割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伤残十级。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现向贵院起诉,请求:
一、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被告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27289.5元。查明,被告工商登记地在重庆市××区,但在该地址已无实际办公场所,被告现实际办公地址在重庆市××区珞璜工业园区B区,原告工作及受伤也在该地。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本案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区珞璜工业园区B区。且原告劳动合同履行地亦在该地址。故本案的用人单位所在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重庆市煌晟工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春霖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于春林
书 记 员 陈艳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