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刑初194号自诉人王某,男,196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新县。被告人李某,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自诉人王某诉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胡冬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青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