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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5232号

刘勇与李志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勇,李志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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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5232号

原告:刘勇,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李志韬,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刘勇与被告李志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刘勇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刘勇负担50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刘勇1350元。

审 判 长  于素娟

人民陪审员  谢国钧

人民陪审员  郑淑琴二〇一七年���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妍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