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5232号
原告:刘勇,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李志韬,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刘勇与被告李志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刘勇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刘勇负担50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刘勇1350元。
审 判 长 于素娟
人民陪审员 谢国钧
人民陪审员 郑淑琴二〇一七年���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妍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