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1767号
申请人:湖北沃驰重工有限公司,住所松滋市城东工业园永兴路。
法定代表人:谢远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十堰德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十堰市东风大道42号。
法定代表人:项青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湖北沃驰重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十堰德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沃驰重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十堰德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2250元。申请人湖北沃驰重工有限公司用其所有的沃驰牌矿用自卸车(车辆合格证号:WZT60-14031907,价值约50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十堰德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2250元;
二、查封申请人湖北沃驰重工有限公司所有的沃驰牌矿用自卸车一辆(车辆合格证号:WZT60-14031907)。案件申请费1681元,由被申请人十堰德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忠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娅 来自: